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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直教育系统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作者:办公室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90   更新时间:2009-6-8 

局属各单位、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激励、约束和竞争机制,增强教职工教书育人的自觉性,提高教职工素质和学校的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市政府颁布的《威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第47号令)以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威人〔200330号)精神,市教育局决定在市直教育系统中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组织实施  

(一)进行岗位设置。聘用单位根据本《意见》及市编委核定的机构编制数额,科学合理的设置岗位,行政管理人员岗位不超过编制数的15%;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239号)的有关规定设置;工勤人员岗位不超过编制数的10%  

(二)确定岗位职责。在设置岗位的基础上,按照岗位要求,通过调查分析,确定每个岗位的职责及聘用条件,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制订出职位说明书。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要求。岗位职责及职位说明书由单位制订,报市教育局审定。  

(三)进行竞争上岗。单位要制订竞争上岗工作方案,经市教育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列入竞争范围的人员,根据用人条件和岗位要求,填写12个选聘岗位意向,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岗位聘用人选,并公布聘用名单。聘用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四)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特殊情况聘期可适当延长或缩短,但均不得超过受聘人员的法定退休时间.  

聘用人选确定后,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直接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尊重本单位现有人员意愿,一般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经上级任命聘用或选举产生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副县级以上干部,其任命聘用文件视为与市教育局签订聘用合同,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原职务,仍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应签订聘用合同。其他科级干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竞争上岗时的聘用期限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任职期满不再担任原职务的,按新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工作年限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10年的受聘人员,如提出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新分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复员军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合同制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凡未到合同期限的,原则上应继续有效,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按本《意见》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1、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签订聘用合同:  

①不符合病退条件且办理了病休手续的;  

②受党政纪处分,处分期尚未完结的;  

③正在立案审查人员。  

对缓签人员,处分处罚或病休期满后,根据个人表现和岗位情况,确定是否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单位可不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  

①近两年连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②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③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3、缓聘人员的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合同鉴证。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及合同变更要及时完备手续,报市教育局审核鉴证。未经审核鉴证合同无效。  

(六)建档和备案。聘用合同鉴证后要及时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并备案。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市教育局各执一份。聘用人员增减或聘用合同变更后,单位应及时建档、备案。  

(七)对未聘人员的安置。未聘人员由原单位负责安置,以内部消化为主,待岗期间,单位可组织培训或安排临时性工作。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  

三、规范聘用合同制管理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变更的,要重新审核、鉴证;审核、鉴证未通过的,变更无效。受聘人丢失合同原件的,本人应书面申请进行补办,然后进行变更,及时完备手续。  

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教职工、学生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相结合,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的依据。  

实行解聘辞聘制度。实行聘用制度后,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  

聘用合同到期需续签的,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提前三十日就续签合同事宜进行协商。  

聘用单位在受聘人提出终止、解除聘用合同书面申请后,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研究,明确意见。同意终止、解除合同的,应按程序和规定向市教育局报批。  

调出、辞职、解聘、辞退等人员应当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解除合同未经批准,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停工资,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人事档案转移以及经济补偿等各项手续。  

四、组织领导  

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新时期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学校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要意义,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地搞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真正在教育系统内部建立起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责任编辑:电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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