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成立名师工程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实施名师工程。委员会由校长为主任委员,分管校长为副主任委员,教务处主任及副主任,教研处主任及副主任,各教研组组长为委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研处。
二、名师实行总量控制、逐步增加、动态管理的办法。从2003年开始,语文、数学、外语每学科两名,其他学科一名,以后逐步增加,到2010年,骨干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达到30%。
三、名师评定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报公议。
四、评选程序 (一)、参评教师填写《骨干教师申请表》。 (二)、教研室根据参评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三)、教研室审查意见交名师工程工作委员会审议,确定参评对象。 (四)、进行民意测验,由全体教师对参评对象进行无记名打分,凡平均分不足6分的,不再进入下一步程序。 (五)、召集被确定为参评对象的教师所任课的班级学生代表,进行无记名打分,作为评定骨干教师的参考。 (六)、召开骨干教师工程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确定骨干教师人选。 (七)、评定结果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公布。 (八)、对公布的骨干教师发给《骨干教师证书》,在有效期内享受骨干教师称号和相应的待遇。
五、骨干教师在有效期内,享受学校的有关优惠政策、待遇。
六、采取社会募捐、学校补贴的办法建立名师工程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主要用于骨干教师的学术交流,外出培训和订阅资料。
七、骨干教师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经名师工程工作委员会研究,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取消其骨干教师称号。
八、本办法由名师工程工作委员会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