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新调整的《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8]第12号
各党委、党(总)支部:
最近,中组部先后下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确定从2008年4 月 l日起,施行新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省委组织部、威海市委组织部和荣成市委组织部也对此作出了专门部署。根据上级的要求,现就我镇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新调整的党费收缴标准
l、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入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除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以外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
元以下(含30O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O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O元以上至10O00
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O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4、不按月取得收入 (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出 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 (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O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
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6、在农村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以及领取本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海域、滩涂、渔船等经营项目及从事规模种养殖、有相对固定收入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8、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
业的,参照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9、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镇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二、党费收缴方法
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2、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3、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lOOO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镇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逐级转交中组部,由中组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4、党员要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5、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6、各党组织要按规定足额上交党费,严禁截留挪用。
三、党费的管理和使用
1、专人管理制度。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党费,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2、收支存储制度。党费要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3、党费报告制度。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党组织要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审议和监督,各党组织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4、监督检查制度。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加强领导,强化宣传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及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党组织务必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对待,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细化标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认真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新的党费收缴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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