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贯彻执行威海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市直学校教师从教行为的有关规定》:
1、教师在执教过程中要自觉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2、教师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优秀人才,发展先进文化和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服从学校管理,严禁参与赌博、封建迷信、色情或邪教活动。
3、教师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无故停课、缺课、擅离职守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不得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4、教师要热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地评价和对待每一位学生。严禁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随意劝退学生或让学生回家反省,不得单纯以学生的学习成绩来评价学生。
5、教师要严谨治学,自觉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更新观念,增强创新意识,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教学和教科研水平,不得在教学中出现知识性错误。
6、教师要尊重同事,团结合作,正确对待竞争,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不得诋毁其他教师,不得有损害学校荣誉和不利于同志团结的言行。
7、教师要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沟通联系,定期进行家访,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不得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8、教师要发扬奉献精神,坚守高尚情操,廉洁从教,不搞有偿家教,不从事第二职业,不得接受学生家长的宴请、礼品和礼金,不准要求学生家长为自己或亲友办私事,严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不得自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不准向学生推销商品或强迫学生购买规定书目以外的学习资料。
9、教师要为人师表,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健康文明,校内要讲普通话,写规范字,行为举止要礼貌,衣着得体,要体现教师职业特点,不穿奇装异服,不浓妆艳抹,不穿拖鞋、背心进课堂。严禁工作日饮酒,不准在教学区和学生面前吸烟、打牌、喝酒,酒后不准进入教育工作场所、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课时间严禁使用手机。
10、教师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要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合理、精选,科学布置作业,作业的份量和难度要适合不同层次的学生;不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作业,不以留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不占用学生的活动课及休息时间。
二、结合学校实际,补充执行下列规定:
1、教师要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营造文明、团结、协作的工作学习环境,不准在上班时间利用计算机玩游戏、进行娱乐活动;凡经查处,第一、二次分别在期末考核总分中扣除10分、20分;第三次取消考核资格。 2、教师着装打扮要体现职业特点,不准染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