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意调动,会计人员的任免、调配应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会计主管或负责人的任免、调配须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二、建立财会人员的定期考核制度,对工作积极、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扬奖励。
三、财会人员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工作造成失误或经济造成损失,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或经济赔偿。财会人员犯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盗窃等违法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